2020年4月24日星期五

读杨小凯《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之中华民国宪法

2018-12-02 18:19:23

十一期间读了杨小凯的《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写了一下发现内容太长于是做了拆分,这篇是《中华民国宪法》部分。

杨小凯十分看重宪政对经济的影响,但他在《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中对1946年的国大制宪会议一笔带过,只定性地写到,这是中国宪政进展的一个标志性(失败)事件。我想基于自己的认知体系,对"制宪"做一个小小的梳理;读者须留意,本篇内容与杨小凯的《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并无内容上的关联。


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预备立宪、民国宪法和新中国宪法,标志着中国现代历史在不足五十年之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君主宪政社会、民主宪政社会和党国专制社会。via 春生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其篇幅较短,全文抄录如下:

  • 君上大权
    •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 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进步意义表现为,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臣民的权利义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臣民具有了人身、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具有了私有财产权利;臣民也有纳税、当兵和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但满清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没有任何进步;在思想上,《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这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

民国宪政进程

1924年4月12日,孙文手书《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1925年孙文逝世,留下总理遗嘱: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现在革命 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

1928年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中华民国政府结束二次北伐后即进入"训政时期",随后开始进行有关中华民国宪法的草拟制定;1947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发布《训政结束程序法》,中华民国拟进入宪政时期。民国的宪政进程见国父建国大纲设想及建国步骤一表:

步骤 内容 实现条件 实际情况
军政 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创建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训政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
宪政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1947年底开始行宪。但受到1948年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直至该条款于1991年废除方正式进入宪政时期。宪政仅在台澎金马实行

抗战胜利后,社会各界敦促国民政府尽快重新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国共双方在重庆达成《双十协定》。《双十协定》只是一个意向书,国共把和平建国的具体问题留给接下来的"政治协商会议"来讨论解决。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后,国共两党相继达成了《政协宪草》和《整军协议》等重要文件,但因国共两党政治纲领完全不同、相互之间缺乏信任,随着军事冲突的愈演愈烈,国共双方关系从恶化走向决裂。国民党认为共产党旨在武装叛乱,决定于1946年11月单方面召集制宪国民大会;中共和民盟则拒绝参加。

这次制宪被杨小凯称为中国宪政进展的一个标志性(失败)事件。国共两党就孙文在《建国大纲》中提出的五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宪法框架达成完全一致,纠缠之细节在于立法院与行政院的关系,内阁制亦或总统制,国民大会政权行使,以及地方制度和省宪问题。

争执议题 中国国民党观点 中国共产党观点 最终宪法
人权保障 间接保障 积极保障 积极保障
国民大会 有形国大 无形国大 有形国大
国大职权 选罢创复四权 选罢两权 暂有选罢两权
立法委员选举 国大选举 人民直选 人民直选
政体 总统制 内阁制 内阁制
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 无需负责 负责 负责
司法行政权 属于司法院 不属于司法院 不属于司法院
监察院同意权 无需同意权 有同意权 有同意权
监察委员选举 国大选举 省议会选举 省议会选举
地方制度 省县自治 联邦省县 省县自治
宪法修改 有形国大 无形国大 有形国大
《中华民国宪法》

下图是我根据维基百科和其他资料绘制的中华民国宪法流转示意图。


在各方努力下,1946年1月,38位各党派、无党派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会上通过了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后由民社党的张君劢(徐志摩的大舅哥)主持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维基百科上有中华民国宪法示意图,下图是我根据网友的制图整理了一副1946版民国宪法运行原理图:


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自行查阅1946年的《中�A民����法》,以及台湾国大官网所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49年以来也经历了数次修正,下图源自维基百科对主要修宪过程的整理。最近一次(2018年3月)的修宪,官方的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给出了详细的对比,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浏览。


有人将新中国宪法与民国宪法进行了比较,认为新中国宪法在国家主权归属、党法关系、宪政要素、人权保护、自身权威性和行宪实施条款方面存在问题。也有反对者表示,中华民国宪法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鉴于这个政治话题较为敏感且属于法学的学术范畴,故本文不再展开。有意的读者请点击文末的参考资料自行分辨。

参考资料

版权声明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