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期间读了杨小凯的《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写了一下发现内容太长于是做了拆分,这篇是《中华民国宪法》部分。
杨小凯十分看重宪政对经济的影响,但他在《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中对1946年的国大制宪会议一笔带过,只定性地写到,这是中国宪政进展的一个标志性(失败)事件。我想基于自己的认知体系,对"制宪"做一个小小的梳理;读者须留意,本篇内容与杨小凯的《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并无内容上的关联。
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预备立宪、民国宪法和新中国宪法,标志着中国现代历史在不足五十年之中,经历了三种不同的社会形态:君主宪政社会、民主宪政社会和党国专制社会。via 春生
《钦定宪法大纲》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钦定宪法大纲》――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其篇幅较短,全文抄录如下:
- 君上大权
- 一、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
- 二、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 三、钦定颁行法律及发交议案之权。凡法律虽经议院议决,而未奉诏命批准颁布者,不能见诸施行。
- 四、召集、开闭、停展及解散议院之权。解散之时,即令国民重行选举新议员,其被解散之旧员,即与齐民无异,倘有抗违,量其情节以相当之法律处治。
- 五、设官制禄及黜陟百司之权。用人之权,操之君上,而大臣辅弼之,议院不得干预。
- 六、统率陆海军及编定军制之权。君上调遣全国军队,制定常备兵额,得以全权执行。凡一切军事,皆非议院所得干预。
- 七、宣战、讲和、订立条约及派遣使臣与认受使臣之权。国交之事,由君上亲裁,不付议院议决。
- 八、宣告戒严之权。当紧急时,得以诏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 九、爵赏及恩赦之权。恩出自君上,非臣下所得擅专。
- 十、总揽司法权。委任审判衙门,遵钦定法律行之,不以诏令随时更改。司法之权,操诸君上,审判官本由君上委任,代行司法,不以诏令随时更改者,案件关系至重,故必以已经钦定为准,免涉分歧。
- 十一、发命令及使发命令之权。惟已定之法律,非交议院协赞奏经钦定时,不以命令更改废止。法律为君上实行司法权之用,命令为君上实行行政权之用,两权分立,故不以命令改废法律。
- 十二、在议院闭会时,遇有紧急之事,得发代法律之诏令,并得以诏令筹措必需之财用。惟至次年会期,须交议院协议。
- 十三、皇室经费,应由君上制定常额,自国库提支,议院不得置议。
- 十四、皇室大典,应由君上督率皇族及特派大臣议定,议院不得干预。
- 臣民权利义务(其细目当于宪法起草时酌定)
- 一、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 二、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事,均准其自由。
- 三、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加以逮捕、监禁、处罚。
- 四、臣民可以请法官审判其呈诉之案件。
- 五、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 六、臣民之财产及居住,无故不加侵扰。
- 七、臣民按照法律所定,有纳税、当兵之义务。
- 八、臣民现完之赋税,非经新定法律更改,悉仍照旧输纳。
- 九、臣民有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
《钦定宪法大纲》进步意义表现为,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将臣民的权利义务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下来。臣民具有了人身、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具有了私有财产权利;臣民也有纳税、当兵和遵守国家法律之义务。但满清政府在国家政治制度方面没有任何进步;在思想上,《钦定宪法大纲》无任何意识形态的强制条款,这保证了臣民的言论、著作、出版、集会及结社自由。
民国宪政进程
1924年4月12日,孙文手书《国民政府建国大纲》,将建设国家的程序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与宪政时期。1925年孙文逝世,留下总理遗嘱: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现在革命 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
1928年张学良宣布东北易帜、中华民国政府结束二次北伐后即进入"训政时期",随后开始进行有关中华民国宪法的草拟制定;1947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发布《训政结束程序法》,中华民国拟进入宪政时期。民国的宪政进程见国父建国大纲设想及建国步骤一表:
步骤 | 内容 | 实现条件 | 实际情况 |
---|---|---|---|
军政 | 国军扫荡军阀,宣传主义,开化人心 | 创建革命军以统一国家 | 1926年7月开始北伐 |
训政 | 国民政府派训练有素人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实现民选,兴办实业 | 该省军阀革除,局势底定,即开始训政 | 1928年秋开始施行训政 |
宪政 | 制定宪法,结束党治,施行宪政,主权在民 | 全国有过半省份自治完成时即制定宪法 | 1947年底开始行宪。但受到1948年实施之《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限制,直至该条款于1991年废除方正式进入宪政时期。宪政仅在台澎金马实行 |
抗战胜利后,社会各界敦促国民政府尽快重新召开制宪国民大会,国共双方在重庆达成《双十协定》。《双十协定》只是一个意向书,国共把和平建国的具体问题留给接下来的"政治协商会议"来讨论解决。1946年的政治协商会议后,国共两党相继达成了《政协宪草》和《整军协议》等重要文件,但因国共两党政治纲领完全不同、相互之间缺乏信任,随着军事冲突的愈演愈烈,国共双方关系从恶化走向决裂。国民党认为共产党旨在武装叛乱,决定于1946年11月单方面召集制宪国民大会;中共和民盟则拒绝参加。
这次制宪被杨小凯称为中国宪政进展的一个标志性(失败)事件。国共两党就孙文在《建国大纲》中提出的五权(立法、行政、司法、考试、监察)宪法框架达成完全一致,纠缠之细节在于立法院与行政院的关系,内阁制亦或总统制,国民大会政权行使,以及地方制度和省宪问题。
争执议题 | 中国国民党观点 | 中国共产党观点 | 最终宪法 |
---|---|---|---|
人权保障 | 间接保障 | 积极保障 | 积极保障 |
国民大会 | 有形国大 | 无形国大 | 有形国大 |
国大职权 | 选罢创复四权 | 选罢两权 | 暂有选罢两权 |
立法委员选举 | 国大选举 | 人民直选 | 人民直选 |
政体 | 总统制 | 内阁制 | 内阁制 |
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 | 无需负责 | 负责 | 负责 |
司法行政权 | 属于司法院 | 不属于司法院 | 不属于司法院 |
监察院同意权 | 无需同意权 | 有同意权 | 有同意权 |
监察委员选举 | 国大选举 | 省议会选举 | 省议会选举 |
地方制度 | 省县自治 | 联邦省县 | 省县自治 |
宪法修改 | 有形国大 | 无形国大 | 有形国大 |
《中华民国宪法》
下图是我根据维基百科和其他资料绘制的中华民国宪法流转示意图。
在各方努力下,1946年1月,38位各党派、无党派代表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会上通过了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后由民社党的张君劢(徐志摩的大舅哥)主持起草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保留了三民主义的基本思想并贯彻《政协宪草》决议案内容,落实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以及内阁制之民主宪政等精神。维基百科上有中华民国宪法示意图,下图是我根据网友的制图整理了一副1946版民国宪法运行原理图:
感兴趣的网友可以自行查阅1946年的《中�A民����法》,以及台湾国大官网所示现行的《中华民国宪法》。
新中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1949年以来也经历了数次修正,下图源自维基百科对主要修宪过程的整理。最近一次(2018年3月)的修宪,官方的中纪委监察部网站给出了详细的对比,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点击浏览。
有人将新中国宪法与民国宪法进行了比较,认为新中国宪法在国家主权归属、党法关系、宪政要素、人权保护、自身权威性和行宪实施条款方面存在问题。也有反对者表示,中华民国宪法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宪法,所保障的是官僚资产阶级的反动利益,不能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宪法相比较。鉴于这个政治话题较为敏感且属于法学的学术范畴,故本文不再展开。有意的读者请点击文末的参考资料自行分辨。
参考资料:
- 中华民国宪法 via 维基百科词条
- 制宪国民大会 via 维基百科词条
- 钦定宪法大纲 via 维基文库词条
- 中国的宪法与宪政 via 陈奎德@普林斯顿大学
- 从《钦定宪法大纲》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via 春生@《北京之春》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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